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草案(3)

规章制度2018-07-21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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