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对邮政普遍服务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本《条例》仅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衔接国家和省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都已经下放至设区市邮政管理部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时予以衔接,并规定了审批的期限。
2.为人民群众提供通邮便利。邮政普遍服务的本质是邮政企业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基本公共职能。为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针对当前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九条鼓励邮政企业采用先进科技和管理手段,增强普遍服务能力,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拓展信息传递、实物配送、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领域,满足社会需求;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3.强化收寄实名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快递、邮政渠道走私贩运违禁品、毒品、伪劣药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强化收寄验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势在必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实名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药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快递服务
快递业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就业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快递服务市场长期以来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范和引导,缺乏政策支持,发展环境亟待改善。所以通过地方立法能够更好地规范快递市场,促进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