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邮政条例》的说明

规章制度2018-07-14王华老师

一、立法的必要性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用事业,在保障国家机关运转、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邮政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规模得到了较大提升,特别是快递业务,逐渐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共存发展、相互促进的竞争格局,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拥有邮政市场主体400余家,日快递业务总量近30万件,从业人员万余人,全行业业务收入9.54亿元。行业的快速发展,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第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经营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缺乏准入门槛。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第三,安全隐患较多。随着快递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寄递安全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不认真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禁限寄物品规定的现象严重,侵犯信件专营权的行为屡禁不止。进一步加强邮政市场监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通信需求,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与我市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是非常迫切和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依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其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管理规范均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条例》实行了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杜绝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倾向;注重广泛征求、合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体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注重制度设计的公开、透明运行,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项制度廉洁、高效;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的统一、协调,避免与民争利、因利益引发纠纷和冲突等现象的发生。2015年4月10日,在唐山劳动日报和唐山市人大网站全文刊发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5月12日,邀请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论证;6月17日,首次进行了立法协商,邀请30余名政协委员就《条例(草案)》征询意见和建议。联合调研起草小组在起草阶段和初审后,先后赴玉田、迁西、乐亭、路北等县区征求基层单位意见;还两次召集公安、交通、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研讨;两次组织召开由市内八家邮政快递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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