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十一条: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十二条二款规定处理。
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二十三条:股东会每一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元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昨时股东会。
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它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章 董事会
二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决定公司?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二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上级党委提名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