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履行;
.在发生不可抗拒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三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十七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的规定。
七章 监事会
三十八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十条:监事会由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监事会设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工作,主席在监事中的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