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五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规定。
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六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人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四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四十七条:公司的财务由计财科负责。设会计师~人。
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四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四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本章程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项、项、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条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条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