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编者按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权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一章 其它事项
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事实上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七条:公司中中国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产党章程办理。
五十八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二章 附则
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六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十二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