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九要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违带责任。
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五章 股东会
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