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上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度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九)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十)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