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十八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分管副县长定稿。
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二十一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二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二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假,同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