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