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体制。预算单位账户是指与同级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办理和核算资金收付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同级财政审批制度,具体事宜统一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负责。属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按预算管理级次,经逐级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财政账户设置
(三)遵守账户设置原则。财政账户设置必须坚持符合规定,满足需要、从严从紧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有明文规定的,应按规定设置。财政账户设置应当有利于财政部门实施监管、调度资金、执行预算和会计核算。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应当归类设置账户。每个账户都要定性、定位、定功能。
(四)科学设置财政账户。科学设置财政账户是开设银行账户、加强财政账户及其资金管理的前提。各市、县应按照财政账户设置原则,根据规定和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政账户,明确各账户性质、核算内容和管理要求。具体可参照《江苏省省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办法》(苏财办〔2011〕6号)设置本级财政账户。自2011年起,各市、县除保留中央和省级特设专户。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社保基金专户外,只能设立1个财政转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基金(通过专用基金会计科目核算)。中央和省级特设专户可以合并设置,今后视管理需要予以撤销。
(五)规范选择开户银行。财政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应体现公正择优、利于防范风险、落实廉政要求,采取政府采购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方式。财政账户开设及其存款不得与银行行员业绩挂钩、不得与银行经办网点业绩挂钩,开户银行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一经发现,应撤销相关开户银行的财政账户,并三年内不得在该银行开设财政账户。
(六)定期清理财政账户。各市、县应定期开展财政账户清理工作。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文件依据的财政账户,要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账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账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账户中分账核算;凡是财政国库收付制度改革要求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账户清理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