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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解读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排污权收入的定义。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所取得的收入。
三、排污权收入的性质。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青岛市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四、现有排污权收入的范围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
试点期间对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五、新(改、扩)建项目如何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对新(改、扩)建项目,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3号)和青岛市物价部门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六、排污权有效期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