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权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七、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缴纳使用费?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及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的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八、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是否需要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按取得年度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一次性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九、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如何缴纳排污费?
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参照价格、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出让规程另行制定。
十、排污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排污权使用费和政府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所取得的收入数额确定后,由市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缴纳通知单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