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
(七)从严设置预算单位账户。各市、县要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已经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求撤销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地区,要积极予以巩固和完善,进一步归并单位零余额账户;尚未完全撤销的地区,要采取措施深入推进;尚未撤销的地区,要将预算单位账户区分为长期性账户和过渡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对过渡性账户,应加大撤销力度。预算单位账户的设置与分类可参照《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预算单位账户审批制度。各市、县要规范预算单位账户审批程序,从严设定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的审批条件。对未经审批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预算单位账户,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撤并。对省级主管部门未经省财政厅同意要求市县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一律不予审批。撤销的预算单位账户剩余资金处理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预算单位账户网上审批,动态监控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活动情况。
(九)规范预算单位账户使用。预算单位账户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预算单位从账户上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资金收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要定期对预算单位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切实加强监管。
四、规范财政资金调度管理
(十)规范资金调度程序。各市、县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调度程序,加强资金调度管理,保障预算执行需要,提高资金管理效益。不得违反规定将库款转出国库周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将库款调入其他财政账户投资理财,不得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由违反规定将库款调入地方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其他财政账户。
(十一)审慎运作财政资金。在保证按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市、县可根据收支特点,按照资金增值要求,对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通过银行进行合理运作。资金运作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财政资金在银行运作,可与银行贡献相挂钩,但不得与银行行员业绩挂钩、与银行经办网点业绩挂钩,银行也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