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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市级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市领导批示及《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拨付2017年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请示》(焦扶贫办〔2017〕1号)精神,现下达2017年市级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450万元(详见附件),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增收项目。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精神,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增加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告制,广泛接受监督。
二、严格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按照《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办〔2016〕23号)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严格按照县级批复并报市扶贫办备案的实施方案使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问效,坚持项目实施“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核算、事后有决算”。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扶贫资金。我们将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此款系一次性补助,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21305”对应的项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