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及时补报相关材料。
对“3A”诚信企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工伤保险事务实施“绿色通道”。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已报备的人员信息和有关证据进行身份确认,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生产性工伤事故,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流动性较大的务工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申报齐全后由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对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工伤人员,应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三、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备增减务工人员名单,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案申请工伤,事故伤害事实不清的,工伤事故调查部门应调查核实务工人员身份及事故经过,必要时可联合安监部门、住建部门、工会组织调查,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或不积极配合工伤调查的,给予相应处罚并通报。
十四、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医疗待遇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工伤务工人员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情况紧急,就近急救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工伤务工人员的工伤治疗费用可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挂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协议医疗机构不实行挂账处理。
工伤务工人员所受伤害程度较轻,伤情稳定后达不到伤残等级,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可申请按“小工伤”绿色通道快速处理。
十六、工伤务工人员自项目竣工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自然终止,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项目竣工后统一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项目竣工时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工伤务工人员,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医疗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建设项目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以受伤当月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作为取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