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足额缴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
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有效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覆盖期限为其实际施工期限及竣工后的责任保修期。
建设项目变更开、竣工时间及责任保修期或暂停施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总承包单位申请,经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更改工伤保险期限。未及时、准确报备的,由参保单位建设项目承担不利后果。
九、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覆盖内容为其参保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中列明的施工内容。
建设项目在参保登记后新增施工内容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总承包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增的施工内容并核定、缴纳新增的工伤保险费。未及时、准确申报新增施工内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建设项目承担不利后果。
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覆盖人群为其所有务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务工人员。
建设项目确定了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项目负责人员通过网络平台专用窗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名单。未及时、准确报备的,由参保单位建设项目承担不利后果。
十一、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限内督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用工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限内所有务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及时报备务工人员花名册和用工期限,在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由建设项目负责人员通过网络平台专用窗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务工人员花名册。未及时、准确报备的,由参保单位建设项目承担不利后果。
十二、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项目负责人员通过网络平台专用窗口报案备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参保单位及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