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以项目名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总承包单位营业执照、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表》等相关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四、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以施工合同造价中建筑造价部门核算的人工费乘以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以施工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
建设项目务工人员中已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减按建设项目计缴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足额趸缴工伤保险费,金额较大,趸缴有困难的可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分期缴纳。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建设项目因故未开工且终止施工的可由总承包单位凭住建部门确认的有效证明申请工伤保险退费。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长沙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相关政策每年对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
总承包单位首次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参保费率按0.9%计算缴纳。
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可申请下调至0.8%;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可申请下调至0.5%。
对上年度发生过工亡(突发疾病视同工亡除外)和一级至四级伤残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1%;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发生过工亡(突发疾病视同工亡除外)或一级至四级伤残事故的总承包单位,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1.1%。
六、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诚信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从下一项目起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至1.1%:
(一)已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缺席住建、安监、人社部门组织的工伤预防培训2次或以上的;
(三)不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两次及以上,或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
(四)未如实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