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四)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地市以上机关,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五)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公务员职级晋升要严格实施范围、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二)县以下机关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解决办法。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职级晋升工作,保证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