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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规定》的通知
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流程,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预防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十人社发〔2013〕73号)文件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州实践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规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患有《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疾病病种,且达到评定标准的,可以申报相关医保待遇。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
(一)参保患者准备本人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门诊及住院资料。(包括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和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精神病、结核病活动期的提供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资料)。申报资料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并加盖经治医院病情证明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在官方网站上下载打印,或在经治医院的医保科(办)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