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的申报资料若有其它用途,请自行提前备份,申报资料不退还,也不得向参保患者或参保单位提供外借、复印等。
(二)参保患者携带上述门诊及住院资料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保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前往原经治医院,由指定的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师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慢性病医师制定该参保患者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方案,并填写《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表》,送经治科室由科室主任签字确认,将全部申报资料报送所属医院医院医保科(办)。
(三)经治医院医保科(办)收到参保患者的申报资料并核对无误后,按照申报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住院资料的顺序排好,盖经治医院医保科(办)骑缝章后签署初审意见。
门诊慢性病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由经治医院负责审核和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虚假资料上报等情况,将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追究医保门诊特殊慢病医师、科(室)主任及医院医保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师、经治科室、经治医院医保科(办)遇到以下情况时,不予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手续,但须向参保患者说明不符合的原因:1.参保患者提交的是门诊资料或者其他医院的住院资料的;2.资料不全或申报审批表填报不完整的;3.签字盖章不全的或存在造假伪造的;4.其他不符合医保规定的情况。
(四)经治医院医保科(办)在每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的工作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收集到的慢性病申报资料及电子档案整体报送至十堰市医保局。
三、市医保局受理申请以及鉴定流程
(一)每年元月份收集经治医院报送的慢性病申报资料。
(二)2月份将申报资料按居民、职工险种分类,并根据不同病种进行分类编号、建立电子档案。
(三)3至4月份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复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参保人员申请病种的病情资料进行鉴定(各病种随机抽取3名专家)。专家评定时,若认定需进行特殊检查才能明确鉴定结论的,由市医保局临时指定定点医院组织安排特殊检查,费用由参保患者自理。参保患者不配合的,不予审批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四)4月底将专家鉴定结果录入电子档案,信息整理完毕后整体审批,并于5月1日前将评审结果公示在官方网站,并接受举报。
(五)在公示期,若医保局收到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信息,应及时核实,发现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