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照通知中涉及的收费清理内容及收费公示情况开展自查,现有收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停止征收以及是否按规定降低相关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已领购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是否按规定要求公示收费情况、宣传清费优惠政策等。自查结束后,须形成自查报告(公示情况及宣传情况以网页截图及照片等图片形式报送)。务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经营性收费清理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费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强化监督举报机制等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减负办)。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对报送的结果和意见汇总梳理审核后,将依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查结果,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三)公布目录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各牵头部门负责的目录清单必须全部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审改办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今后,将根据相关部门调整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由市财政局汇总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工信局(减负办)的清理规范情况,向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部门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全年重点工作,周密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政策界限认真梳理相关情况,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及隐瞒不报收费项目的部门或城区、开发区予以全市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直各部门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机构,落实专人。市直各部门要承担对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及情况。对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将作为本次清理的重要依据,如有瞒报或漏报的项目,将视同放弃相关收费权限,不予列入长春市收费单位目录清单,对继续收费的按违规乱收费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