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
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士兵军衔在1999年作出新的规定:
士官(志愿兵役制):
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义务兵役制):
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至于军衔标志图案,看图一杠为尉,二杠为校,金板无杠为将
一星少,二星为中,三星为上,四星为大(仅校官有此)
我国的军衔制也是学习西方的产物。1912年,袁世凯的北洋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军衔条例,规定军衔分为将、校、尉官三等九级。每等个分上中少三级。
1955年我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前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起初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实际授予准尉一级,但是,不作为法定军衔等级的一级,主要是解决当时全军十几万名副排级干部的军衔,原计划实行不久就取消这一级)。军官军衔设4等共计14级。195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士兵军衔分为兵、士二等五级。兵分为列兵、上等兵,士分为下士、中士、上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