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休假若干细节
1、单位对如何休年假拥有自主决定权,但须把握下述几项原则:
(1)单位在制订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办法或规定时,除根据单位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之外,还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对年休假的安排涉关职工切身利益,故,相关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执行,履行法定的民主决策和公示程序,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5、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五、未休年假处理
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2)此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上之(1)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