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工作年限(N年) | 年休假(天) |
1≤N<10 | 5 |
10≤N<20 | 10 |
20≤N | 15 |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