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
京人社养发〔2016〕14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