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宣传工作。
综治维稳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情况纳入综治考核目标,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出社会稳定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参与排查化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参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做好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公安机关:负责防控和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查处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民银行: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账户业务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关联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