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8)

工资改革2018-07-17三水老师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查处移送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违法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会组织:负责监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煤炭、铁路、电力、烟草、教育、卫生计生、林业、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十三)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人工费用以及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因政府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落实不到位、有关人员工作不作为,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省监察厅牵头;省维稳办,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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