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2003年版的《办法》已经实施十多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原《办法》中的很多条款,已经被新出的法律法规所覆盖;实践中亦有不少新问题亟须规。今天高教网教育就来简单对比一下新旧办法主要的不同之处。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分析:办法适用范围的增大,新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分析:增加了工资的列举,无太大变化。
分析:增加了“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的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很多企业工资发放是有固定日期的,不太可能在解除合同当日支付工资,按照约定处理有利于实际操作。
九、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分析:增加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排除项,“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应予以排除。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该部分工资确实不属于常规情况下的工资,但也有可能导致个别单位故意将原本固定的工资予以拆分为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等以变相降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