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实行

工资改革2018-07-17王新老师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特定情况下照常支付工资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欠薪不给将要加罚赔偿金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可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一部分深度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一、从实质而非名义角度界定“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条明确,工资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对工资组成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可见,只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论名义上如何称呼,如福利费、交通补贴、用餐补贴、高温费、中夜班津贴、提成、节约奖励等,只要是货币形式支付,就应当被认定为工资。从而与统计学角度的“工资总额”抑或是税法上的“工资”概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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