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实行(3)

工资改革2018-07-17才子老师

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今后不得自行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或者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基数统一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而对“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的构成项目,也进行了明确的排除。而“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如何计算,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提供了计算原则。核心在于对于“月工资”的确定。因此,企业可以在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月工资”的组成可以进行明确,并且可以明确规定,月工资组成中,哪些是符合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规定“业绩提成系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时,应当剔除”。

三、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在本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约定新的工资支付标准

如在本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约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未到岗提供劳动,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假期工资的计算

实践中,对于假期(此处特指事假)工资计算,存在两种计算方式。其一,按照当月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支付工资,公示为:月工资/21.75*实际工作天数(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天数);其二,在约定月工资基础上,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日工资,从而劳动者应发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上述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往往是不相同的。而当前并没有法律规定明确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在产生争议时,则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的计算方式进行认定,从而徒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关争议。为此,企业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对于事假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统一明确,从而避免无谓的争议。

五、降低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赋予企业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时,不经处分而直接降低工资的权利。但是对于企业可以降低的是劳动者的当月工资还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抑或是今后数个月的工资,并没有进行明确。据悉,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抑或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中予以明确。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应当遵循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的要求,并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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