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续聘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的,由各用人单位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两次以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直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六、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按黔府办发(2009)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等凭证材料,经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按季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用人单位按月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调整至退休。
八、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