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实、认定和备案
本《办法》所列的九类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也可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并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公示一周后聘用。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贴外,应给予其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