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二)统一调配。
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州、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要按照本地区就业资金的规模及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年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具体分布,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下达给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各地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托底安置。要按照各地人口状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本地已安置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保持动态平衡。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一)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合理有序地开发和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