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北京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7)

工资改革2018-07-12李一老师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公益性项目要求,需要建立统一管理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专业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公益性岗位,涉及人员、岗位和资金等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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