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申请审批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为新招用安置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记录材料;
(四)新招用的“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的认定材料复印件等;
(五)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盖章的续签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与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安置人员和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安置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街道(乡镇)须根据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和“零就业家庭”认定有关规定预核定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列情形核准确认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批准安置人员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信息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并在安置人员数据库中标识:
(一)安置人员的身份;
(二)安置人员所在岗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且在认定的数量范围内;
(三)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等合法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核准确认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在与安置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5个工作日内,对安置人员数据库做减员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定期比对数据,被证实已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核减安置人员数据库信息,停止其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每月7日前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享受补贴人员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和明细等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于同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用款计划》(附件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置人员信息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等核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拨付金额,下达拨款通知书,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