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录用的安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与劳动合同到期的残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场竞争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公益性项目变化、终止导致公益性岗位减少或撤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调整安置人员到其它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也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安置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和资金筹集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条 全市统一建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置人员信息对岗录入数据库,其劳动合同和日常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系统、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审批信息系统等共享互动,实现对安置人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继续将安置人员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其实现市场就业。
第五章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3250元。补贴期限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及数量范围内,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补贴期限予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