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
工伤治疗期间合理的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支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适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四)丧葬补助金
适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发放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
适用: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四个月起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