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每年4-8月进行工伤职工或遗属享受待遇资格认定工作。如发现冒领、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继续领取的、重复享受待遇的,立即终止并追缴多领待遇,违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工伤待遇审核包括工伤登记、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和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有欠费,欠费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一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二十五条工伤认定前治疗工伤发生的门诊费、住院费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每月1-10日,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填写《朝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十)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伤认定后,治疗工伤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每月1-10日,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填写《朝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七条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住院的医疗(康复)费用,凭经办机构开据的《朝阳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垫付。每月1-10日,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填写《朝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用人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应在职工的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已终结后3个月内报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医疗费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