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职工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证》原件;
(三)诊断书原件;
(四)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粘贴在A4纸上)、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六)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
(八)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朝阳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
(二)诊断书原件;
(三)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粘贴在A4纸上)、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四)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五)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相关审批手续。
(六)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下例情况不予支付:
1、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缺乏真实性。
2、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和标准的。
3、未经相关有权机关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药品等。
4、药品、诊疗、住院服务标准虚设、超量、重复、分解、替换的。
5、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6、药品超过门诊开药7天用量或出院带药15天用量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部门在接受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实行初审、复审制度,审核无误后生成《朝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表》(表十一),经相关人员签字、签时后,转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垫付。
第三十三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每月1-10日填写《朝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结算申请表》(表十二),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