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填写《朝阳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七),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无欠费后,开具《朝阳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康复费用由协议康复机构垫付。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康复评估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工伤康复职工的康复价值、康复时限、康复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时,由本人申请,经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职工家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八),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准后,工伤职工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和身份证,到协议医疗机构或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提出超规定项目或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直接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收取超出规定项目或标准的费用。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时,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次更换相同项目的辅助器具时,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第三章工伤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第十八条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朝阳市工伤职工登记表》(表九),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亡)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不支付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参保单位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经办机构将工伤鉴定等级等信息录入工伤管理系统,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