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亡)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受伤害人员或职业病患者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场人的证言等材料。
(七)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在场人的证言、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九)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十)人社局或社保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清楚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社局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社局应当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社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局不予受理:
(一)自伤害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