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市颁布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日前,上饶市人民政府颁布《上饶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饶府发〔2015〕18号)》。《实施细则》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市的全覆盖,细化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率先在江西省实施工伤再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市全覆盖。针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部门也将与我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和部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时限。《实施细则》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的相关证明。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发生的人身伤害,明确支付办法、标准。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限期举证期间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延长申请、受理、认定、中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工伤待遇有新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明确了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费和丧葬费。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此次《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责任。

  率先在江西省实行工伤再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率先在江西省实行工伤再保险规定,拓展了商业保险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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