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街道办事处、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