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容及特点

工伤保险2018-06-05三水老师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7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和职工范围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

(二)参保方式。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二是对流动性大的职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三)参保责任主体及参保办法。按建设项目方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四)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从而为便捷快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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