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容及特点(2)

工伤保险2018-06-05王华老师

(五)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需具备的必要措施规定执行。

(六)缴费标准。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七)保险费的资金渠道。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对于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八)浮动费率。根据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同一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具体浮动标准及做法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九)保险对象及期限。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并进一步规定具体的办理程序,应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和确认。

(十)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将项目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解决实践中的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工伤后、包工头逃匿而其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建筑行业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切实解决施工人员最迫切的保障需求。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明确规定,建筑行业职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切实解决广大施工人员最迫切的工伤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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