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费率低、易计算,职工个人不缴费。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变化幅度大的特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对参保费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四)保险范围覆盖建筑项目的全部施工人员,并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保险待遇水平。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切实保障流动性大、特别是外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作出了公平、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
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了有力的强制参保约束机制。为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位,有效发挥政策的保障效率,《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由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六)建立了清晰的工伤保险责任制。针对现实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行业用工管理。针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工伤认定举证难的问题,《实施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