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十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二、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结合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较多,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三、成立由人社、建规、安监和工会组织等单位为成员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
十四、各级人社、建规、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职。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重视安全生产和正确维护工伤权益的意识。建设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切实把“先参保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权优势,积极帮助职工维护正当的工伤权益。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发生工伤的要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并将参保情况、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信息在工地和有关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十五、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