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2018-06-05三水老师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我市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在我市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均称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

五、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限期并增加部分缴费。

六、人社部门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在下一个项目开工时按规定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

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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